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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当位置:首 页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 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的权限。 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 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 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 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后果等因素,依法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 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 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 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 法行为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 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坑农害农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七)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九)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 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 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十)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的。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 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指导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 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调查终结报 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理由。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报送核审机构进行核审;办案机构对适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 动纠正。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指导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 “以上”、“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下”、“不超过”、“不 是”、“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指导标准》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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